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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保稽核注意事项
Label发布: 2010-8-30 (14:39)|阅读: 1055|评论: 5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要求的文件:

1、用人情况

2、工资收入情况

3、财务报表

4、统计报表

5、缴费数据

6、相关帐册

7、会计凭证

8、单位法人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9、委托书

10、其他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社会保险稽核内容:
(1)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2)缴费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是否符合资格和条件,是否存在重复享受或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5)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
(6)国家规定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社会保险稽核种类

日常稽核:日常稽核是按照稽核工作计划定期进行的稽核;

 重点稽核:重点稽核是对特定内容或者重点单位及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专项稽核;

 举报稽核: 举报稽核是根据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等线索对被稽核对象进行的稽核。

 举报稽核终止:

1.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均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的(包括工资收入、单位主体变更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举报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
2.单位主体不存在(用人单位登记的地址、电话等基本情况已变更无法找到,举报人也无法证实单位存在)的;
3.在稽核整改过程中举报人个人拒绝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稽核要求:

  1、每年对30户参保单位进行实地稽核工作,对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参保单位仍应列为下年度的实地稽核对象。
  被选定的30户实地稽核对象,须按照稽核部门审核确认后的缴费基数,申报新年度缴费基数。由于被稽核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造成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出现差错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被稽核对象承担责任。

2、每年对20%的参保单位开展日常稽核工作,每年要按照不低于本区(县)参保单位总数20%的标准,对参保单位进行日常稽核。日常稽核的重点对象,是每月产生的中断缴费单位和有骗保嫌疑的参保单位等。

工作安排:

1、各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年度稽核工作计划。
2、各区(县)稽核部门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30户参保单位的实际稽核工作,5月底前完成报告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各代办机构参保单位的实地稽核,并于6月底前完成全市的实地稽核统计分析。
3、日常稽核应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应在11月底前落实整改,12月10日前上报年度稽核工作总结和“诚信缴费单位”名单(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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