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退休、退职条件 根据国务院1978年6月2日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二、申请材料
1、职工档案 2、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两份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情况表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 5、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首页与本人页) 6、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特殊情况
1、曾领取失业金人员提供《北京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复印件; 2、女职工提供合同复印件一份、除55周岁退休的女干部外其他办理正常退休的女同志还需提供个人签字的退休申请一份; 3、办理因伤、病退休的人员:经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及办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4、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及办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5、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的合同制工人:提供退休前最后一次调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及办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6、转制企业职工:提供《北京市企业劳动者<过渡性养老金>封定部分核定表》或转制前最后一张调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及办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7、延期聘用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提供经养老保险科审批的延期聘用手续; 8、高级职称人员:高级职称证书、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9、转业军人需提供《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失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需提供人事局审批表原件一份); 10、农转工、农转自、农转非人员需提供劳动局盖章的审批表复印件两份;11、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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