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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审批
Label发布: 2010-8-28 (20:14)|阅读: 5775|评论: 5

一、申请条件

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单位,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下列工种或岗位:

(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实行轮班作业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下列工种或岗位:

(1)外勤、推销人员 ;

(2)长途运输人员;

(3)长驻外埠的人员;

(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5)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及其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委托书、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6)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应征得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

注:书面材料应用A4纸张、并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以上材料均提交一式一份。

三、政策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⑸《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4号);

⑹《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工作流程〉及〈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5号)。

四、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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